无锡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落实学院办学思想、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过程的纲领性文件。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教高厅函〔2017〕6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21〕1号)、无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锡院〔2025〕3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院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的管理,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调整和实施工作,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由应用技术学院负责牵头实施,负责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全面落实、完成方案制(修)订工作。工作小组由应用技术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各专业负责人、骨干教师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
第三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三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应依据国家战略需求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立足无锡、融入产业、面向区域、服务发展”的无锡学院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反映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和学校战略发展规划,坚持学生基本理论、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协调发展的原则,满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应结合学院贯通制培养模式及专业设置、生源情况等,体现因材施教,注重与前置学历的衔接,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等方面的衔接通畅。
第四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严肃性和稳定性,原则上应每4年进行一次全面制订,每2年进行一次修订,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应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质量的同时,注重凝练形成特色。因国家重大教育改革、专业结构优化调整、相关政策变化以及专业建设发展需求的,当年应及时修订培养方案。
第五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核心课程及学位课程、实践环节、学制与学位、毕业学分要求、课程体系与毕业要求对应关系矩阵、教学进程与学分学时分配表、教学计划表等内容,具体以学校指导意见为准。
第六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应用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教务处关于制(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确定本次人才培养方案全面制(修)订工作的方向和重点。
(二)应用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依托相关专业学院,组织各专业广泛征询教师、学生和行业、企业专家意见,充分了解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意见与建议,广泛调研同类院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情况,深入研究和分析贯通培养项目合作院校在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学时学分、实践教学、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科学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三)应用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依托相关专业学院开展人才培养方案的专家论证,至少3位专家,其中外校(包括贯通培养项目合作院校)专家不少于2人,完善修改后,经应用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审定,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四)新(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五)应用技术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学生入学时及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并通过官网等发布。
第四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七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和监督,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未经批准均不予安排。
第八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实行归属管理,课程归属的基本原则是:
(一)全校性的通识教育课程,由教务处安排开课单位进行管理。
(二)专业教育模块及实践教育模块课程一般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进行管理。
(三)开课单位具体负责任课教师的安排和课程的管理。
第九条执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教务处按照已批准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于上一学期末(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向各开课单位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
(二)各开课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做好教学管理。
(三)教务处组织各开课单位编排、核对课表。各开课单位通知任课教师查询课表,并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检查教学准备情况。
第五章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课程、取消课程、变更课程名称、增减课程学时学分、更改考核方式、开设学期、开课单位以及调整课程性质等局部调整均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不得涉及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体框架等方面,且调整后不得降低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和课程的教学要求,总学分、总学时基本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原则上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涉及已下达的教学任务或已排课的课程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程序
(一)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首先应由相关专业基层教学组织安排对拟调整内容进行集体讨论、分析论证;重大调整事项还应邀请行业企业代表、在校学生代表或校友代表参会研讨,分析论证结果报相关专业学院审批。
(二)专业学院审批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由专业负责人向应用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小组提出,经审核通过后,填写《无锡学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写明申请调整内容、申请调整原因、专家论证意见、专业学院(部)意见等,报教务处审批。
(三)凡属新增课程,应另附课程教学大纲、教材等教学文件;申请变更开课单位的,应由申请单位负责联系相关开课单位协商解决,经双方单位审批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相关开课单位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及时落实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凡未按规定审批,擅自调整培养方案,随意停课、开课,学校将不予承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照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第六章 培养方案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对本单位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的档案材料进行管理,保证培养方案相关档案材料完整、准确。为保证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的连续性,当有关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移交如下材料:
1.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
2.学院各专业、各年级的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
3.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调整及情况相关审批文件;
4.其他相关教学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无锡学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