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无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版)》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学位办〔2016〕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对象为符合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等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
(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各专业专业课)考试成绩≥60分;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70分;
(五)非英语专业学生的学位英语成绩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含三级以上)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40分;
2.艺术类学生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含三级以上)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30分;
3.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390分。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二)在校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三)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将审核材料汇总后,由各二级学院集中送交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由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中的授予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三)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凡经查实,学校予以撤销。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得补授,即毕(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资格者,一律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